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城投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资金合法使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外权干涉。
第三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办理工程结算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 公司各类工程均实行结算内部审计,未经内部审计的工程不得送审计局审定。决算前的预付备料款、进度款不得超过总预算的70%。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行使自行审计及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的职能,凡是委托审计的审查费用,随该工程项目的资金渠道列支。
第二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的范围:
1、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大中修等)
2、设备采购、安装工程。
3、园林绿化、小品及修缮工程。
4、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 对工程的其它费用进行抽审。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投标费、工程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施工干扰和停工损失费。
第八条 对招投标工程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招投标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抽审;对招投标以外的变更、追补预算进行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九条 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内容:
1、取费标准与其工程类别是否相符,取费和执行消耗量定额是否一致,取费基数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合同中关于取费标准的约定。
2、施工图纸与实际施工量是否相符,是否按所使用消耗量标准的规则计算,计量单位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消耗量标准套用是否正确,子目套用是否重复,子目调整费用、消耗量直接费以外的其它调整费用计取是否正确。
4、材料价格计取是否正确,是否按当期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调差,特殊材料价格是否经过业主、监理签证认可。有无随意扩大调差范围,材料发票价格是否真实。
5、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换等工程的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真实,计算是否正确,签证内容是否与消耗量子目或合同内容重复。
6、工程材料及设备是否按设计规格、型号进行采购,采购合同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7、列入结算的非标制品套用(或仿套)消耗量子目是否合理,计算步骤及计取的相关费用是否正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及审计事项
第十条 各单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送审的资料应包括:工程预(结)算书、现场签证、施工合同或协议、施工和竣工等有关图纸和设计变更说明、图纸会审纪要、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质量等级证明资料、隐蔽工程资料(验槽纪录、隐蔽纪录等)、其他影响造价的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内部审计事项
1、工程预结算审计人员要在工程竣工前深入工地,了解、掌握现场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2、工程结算内部审计依据现场核实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结合相关资料(内容有预算、变更、追补、竣工图纸、施工组织措施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时做好工作底稿。
3、工程结算内部审计(或委托审查)应在收到送审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内部审计结束后,应与送审单位交换意见,再送市审计部门或市财评中心做最终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部要依据上年度已完工项目编制内部审计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工程必须经主办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计划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建立审计台账、审计档案。包括:工程的性质、类别、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工程造价、委托事宜和审计(审查)结果等内容,实行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系统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资料送审后,补签的隐蔽工程签证及变更审计不予确认,确有特殊原因的由审计部监督补签。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以审计部出具的初审意见或市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结算、付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城投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资金合法使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外权干涉。
第三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办理工程结算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 公司各类工程均实行结算内部审计,未经内部审计的工程不得送审计局审定。决算前的预付备料款、进度款不得超过总预算的70%。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行使自行审计及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的职能,凡是委托审计的审查费用,随该工程项目的资金渠道列支。
第二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的范围:
1、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大中修等)
2、设备采购、安装工程。
3、园林绿化、小品及修缮工程。
4、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 对工程的其它费用进行抽审。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投标费、工程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施工干扰和停工损失费。
第八条 对招投标工程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招投标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抽审;对招投标以外的变更、追补预算进行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九条 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内容:
1、取费标准与其工程类别是否相符,取费和执行消耗量定额是否一致,取费基数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合同中关于取费标准的约定。
2、施工图纸与实际施工量是否相符,是否按所使用消耗量标准的规则计算,计量单位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消耗量标准套用是否正确,子目套用是否重复,子目调整费用、消耗量直接费以外的其它调整费用计取是否正确。
4、材料价格计取是否正确,是否按当期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调差,特殊材料价格是否经过业主、监理签证认可。有无随意扩大调差范围,材料发票价格是否真实。
5、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换等工程的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真实,计算是否正确,签证内容是否与消耗量子目或合同内容重复。
6、工程材料及设备是否按设计规格、型号进行采购,采购合同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7、列入结算的非标制品套用(或仿套)消耗量子目是否合理,计算步骤及计取的相关费用是否正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及审计事项
第十条 各单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送审的资料应包括:工程预(结)算书、现场签证、施工合同或协议、施工和竣工等有关图纸和设计变更说明、图纸会审纪要、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质量等级证明资料、隐蔽工程资料(验槽纪录、隐蔽纪录等)、其他影响造价的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内部审计事项
1、工程预结算审计人员要在工程竣工前深入工地,了解、掌握现场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2、工程结算内部审计依据现场核实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结合相关资料(内容有预算、变更、追补、竣工图纸、施工组织措施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时做好工作底稿。
3、工程结算内部审计(或委托审查)应在收到送审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内部审计结束后,应与送审单位交换意见,再送市审计部门或市财评中心做最终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部要依据上年度已完工项目编制内部审计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工程必须经主办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计划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建立审计台账、审计档案。包括:工程的性质、类别、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工程造价、委托事宜和审计(审查)结果等内容,实行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系统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资料送审后,补签的隐蔽工程签证及变更审计不予确认,确有特殊原因的由审计部监督补签。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以审计部出具的初审意见或市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结算、付款。
本文关键词:
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