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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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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类型:工程造价-政策法规   日期:2015-04-29  分享:

中价协[2007]016号

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的文件精神,我协会于2005年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全国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正在建立造价员计算机管理系统(或信息数据库)。为配合建设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逐步实现对造价专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将有关造价 员信息数据管理方面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造价员网络管理系统
     1.各管理机构应建立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实现对造价员的资格报考、登记发证、变更、验证、信用管理等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同时实现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造价员信用管理功能、监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询功能。
     2.暂时不具备建立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条件的管理机构,应建立造价员信息数据库。

     3.为统一各管理机构造价员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为今后全国造价员信息数据的统一管理打好基础,各管理机构在建立造价员信息数据库时应按“造价员信息数据库的字段内容和标准”执行,如需要其他字段,各管理机构可自行增加,并报中价协备案。


二、建立造价员公共信息查询平台
     1.各管理机构应设立造价员公共信息查询平台,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现造价员信息的互查、互用、互认和有关监管信息的共享。
     2.各管理机构公共信息查询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与其造价员信息数据库同步。

     3.查询平台的内容应包括:姓名、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号、工作单位等。


三、实行造价员基本信息上报制度
     1.请各管理机构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其现有的造价员信息数据上传至中价协备案。
     2.上传信息数据的内容和格式详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信息数据报表”。
     3.上传信息数据的方式:
           各管理机构可通过中价协网站(www.ceca.org.cn)“造价员信息数据上传”专栏,将造价员的信息数据传至中价协。
      4.造价员变动(增加、取消、变更)的信息数据应于每季度的第一周上传至中价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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