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18〕1280号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以下简称企业库)管理,推进我市建筑企业信用建设,我委决定开展企业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核实范围和标准
(一)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企业库企业信息登记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劳务分包、检测、施工图审查等11类企业办事指引(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宣教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引。链接:http://www.gzcc.gov.cn/gzcc/jszxbszy/zszl_list.shtml)为标准,对企业基本信息(含企业基础资料信息、资质信息、企业领导人员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等,下同)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已注销、已暂停的企业不纳入本次核查范围。
(二)所有在企业库的业绩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不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新的业绩登记办事指引要求的(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宣教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引。链接:http://www.gzcc.gov.cn/gzcc/jszxbszy/zszl_list.shtml),予以清退。新登记的业绩须按照新的办事指引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符合新的办事指引要求的业绩才能通过核验进入公示阶段。
二、清理核实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清理核实工作分自查自纠、集中清理核实两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26日)
1.从自查自纠阶段开始,各企业应当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系统提交修订版《诚信声明》。企业在线加盖企业电子签章提交《诚信声明》入库后,方可提交业绩信息的登记申请和变更申请。
2.基本信息自查自纠要求:各企业需对照各自类别的企业信息登记办事指引,及时更新、补正企业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3.业绩信息自查自纠要求:各企业无需申请,可自行将企业库内的业绩撤回(已被查证为虚假业绩或者在查的除外),也可按照新的办事指引要求,对业绩信息进行更正或者补正后,重新申请入库。企业自查自纠阶段,不影响原在库业绩使用。
(二)集中清理核实阶段(2018年10月27日起)
1.广州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负责对照企业信息登记办事指引要求,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实结果,分两种情况加以处理:
(1)对登记基本信息存在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方面问题(如对照办事指引要求,在填报的某一项具体信息中,发现存在文字疏漏,填写的相关法人、联系人电话无效或者缺失填报事项、缺失必要附件、驻穗办公地址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企业,发现后将要求限期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诚信档案暂停对外推送使用;整改期限到期后,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将对要求整改的企业信息进行核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再次要求整改,并按照相关诚信评价标准对其记录不规范行为,诚信档案暂停对外推送使用期限延长至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再次整改完成信息入库后,需将已完成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进行核实。经核完成整改后,诚信档案暂停对外推送使用方能恢复。
(2)对登记基本信息存在真实性方面问题(如资质、人员信息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相关诚信评价标准对其弄虚作假情形记录严重不规范行为,直至通报批评。一处信息弄虚作假,诚信档案暂停对外推送使用半年,两处(含)以上信息弄虚作假的,诚信档案暂停对外推送使用期限相应累加计算。
2.集中清理核实阶段,我委将对照新的业绩登记办事指引要求对企业库内业绩进行集中清理。集中清理阶段发现存在不符合入库要求的业绩,将及时清退出企业库;如发现业绩信息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本文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自行撤回的业绩,一年内不得再重新提交;变造、伪造业绩证明材料的业绩,业绩暂停一年,暂停期满后补充齐全真实的业绩证明材料后,可重新提交;捏造虚假业绩将永久停用。因不符合入库要求被清退的业绩,企业可以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入库。
(二)企业上传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一经公示录入企业库后不得变更、删除。企业在上传业绩材料扫描件时,应当仔细确认所上传的业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无误(包括上传了对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上传的材料真实完整、上传的材料与业绩登记信息相符等),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各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对企业基本信息和业绩的监督、检查工作。企业应当自收到协助调查通知之日起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协助并配合调查,超过通知要求的期限未予以协助调查的,暂停企业诚信档案对外推送使用,直至该企业配合调查为止。同时,依据相关诚信评价标准对该企业记录严重不规范行为。
(四)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业绩入库核验和业绩不符合办事指引要求方面的投诉举报。在入库核验时,如发现上传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或者登记信息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存疑的,暂停该业绩入库核验及公示。待重新提交证明材料澄清后再进行入库核验及公示。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业绩不符合办事指引要求属实的,将退回该业绩。
(五)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通过不定期抽查、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监督检查是否存在业绩弄虚作假情形。对于企业库所录入的业绩资料及登记信息与业绩相应管理部门公示信息不一致,无法判断业绩真实性的,将标注为“业绩真实性待查”,并予以暂停。一经查实业绩弄虚作假的,该业绩将标注“业绩弄虚作假”,并区分情形予以暂停或者永久停用;同时按照相关诚信评价标准对其弄虚作假情形记录严重不规范行为,直至通报批评。对业绩弄虚作假的企业,一个业绩弄虚作假的,诚信档案暂停对外推送使用半年,两个(含)以上业绩弄虚作假的,诚信档案暂停对外推送使用期限相应累加计算。
(六)经查企业库业绩弄虚作假属实的,我委将抄告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企业使用弄虚作假的业绩参与投标并中标的项目,不得录入企业库作为企业业绩使用。已录入企业库的,一经发现,我委将停止该中标项目业绩的使用。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内容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企业业绩信息登记的通知》(穗建筑〔2016〕776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